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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ed: 02 Jan 2008 Post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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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Wed Oct 21, 2009 5:54 am Post subject: A brief introdu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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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初,有幸得陪同法國教授M. Jean-Marie Pontier 返台參加了幾場學術研討會。一場在台大的研討會後,和法國教授等受蔡明誠老師之邀在台大法學院附近共進晚餐。
席間蔡教授提到留學國外的點點滴滴,其中,令我印象深刻至今。甚至,可能永難忘懷的一句話,仍在腦海中迴盪。蔡老師說「現在的許多問題,可能要隔離之後才能看得透澈」。老師的意思當時指的是留學的效果,這點早於我心有戚戚焉,勿庸置論。而其更深一層的意思,乃在談及現時社會所衍生的問題,若非經過時間與空間雙重沈澱,而自遠方觀之,則更不容易看得透澈。
時間與空間的隔離,對筆者來說,乃指「遠離台灣」。但筆者資質駑鈍,即使現時人正遠在南法,有著蔡老師如前述,可以透澈觀察台灣現時問題的最佳條件,但宥於筆者能力不足,目前為止,僅能在外國法制的汪洋大海中奮力一搏,試圖有所收獲(關於筆者諸多深感興趣的法制問題而言)。
惟迄今,對於現時的一些問題,僅能些微看清問題的癥結點(未必是問題的真相)。但自己想想,在學術的廣袤田野中,即便僅僅看出問題的癥結點,而找不出任何答案,也未嘗不是足堪自慰的小小貢獻?
再者,更有可能是,筆者試圖解決的問題,自始至終,也未必會有任何答案。解決方案有可能僅是社會集體意志如何抉擇而已。而筆者預測,檢察官的身分地位能否納入「法官法」的立法範疇,大抵不脫這個宿命。無論如何,提供另一種看法及聲音,或可以左右一點點立法走向,或屬未必。
回到本部法國法案法國司法官身分組織法的翻譯因緣。2008年7月中旬,那時,正為前往法國公費留學一事傷透腦筋。說來話長,此時筆者已經在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主任檢察官職務,同時取得教育部公費留學資格,同時也申請到法國馬賽第三大學的入學許可。理論上應可以留職停薪前往法國才是,但筆者身為地檢署中級主管的主任檢察官,工作繁重,對於留職停薪一事能否獲准尚無把握,心中忐忑不安。雖然初上任的王部長有和我說應該沒有問題,但事涉機關同仁的工作負擔,我倒也沒有多大把握可以獲准。
而就在這段等待公文批准的時間中,正巧立法院即將再度展開延宕多年的「法官法」立法程序。眾所週知,在「法官法」的多次立法過程中,針對法官身分及地位保障的諸多條文能否適用於檢察官,一直是法務部及司法院爭論最烈之處。
簡言之,司法院自始至終均不認為檢察官可以適用「法官法」。更進一步的說,甚至連「準用」法官法,司法院都覺得有所疑問,也因此才有之前草案中檢察官「準用」法官法的「落日條款」的限制。
換句話說,即便是準用,司法院也不認為檢察官的身分地位得以和法官同視。因此法務部在立法院審議本部法案之初,即極力尋求世界各國有無任何國家將法官與檢察官的身分地位規定於同一部法案之中者。
尋尋覓覓找到了刑事訴訟制度發源國的法國,更令人振奮的是,法國的「司法官身分組織法」中,第一條條文即規定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
當筆者將本條文第一條翻譯給法務部,上呈給王部長時,部長隨即來電,要筆者將全部的條文翻出,以供參考。當時筆者一則一喜,一者以憂。喜的是,筆者能夠受到部長的重視委以重任,憂的是,若不能按時完成進度,則出國計劃可能付諸流水,因此只能全力以赴,在有限的時間內,加緊完成本部法國「司法官身分組織法」的全部條文。
翻譯出全部條文後,如釋重負,不僅得以完成王部長交付的重責大任,同時也增長了自己關於法國相關法制的知識。感覺正似「若非一番寒澈骨,那得梅花撲鼻香」,內心的喜悅自不在話下。而法務部給我的最好禮物就是,讓我可以留職停薪來到南法,以實現我出國進修的夢想。
回到正題,關於檢察官之身分可否與法官同視,這個在臺灣爭論已久的陳年問題。自我國憲法上觀之,雖然我國憲法第七章的司法章中,並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到「檢察官」等字眼。因此看起來,司法院的「檢察官不是法官」,似乎言之成理。但別忘了,我國憲法公布於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憲法用語雖然用的是「法官」一詞,但實際上,當時的民刑事訴訟,及其他人事條例等條文中,同樣的並無任何「法官」一詞(大法官除外)。有的僅是與法官同義的「推事」一詞。因此如何能說上開條文所稱的法官,其真意僅指狹義的「推事」而已。
若針對憲法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及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等立論,並不能得出憲法條文中所稱的「法官」即是當時時空環境下的狹義「推事」一詞,故也不能得出憲法有意排除「檢察官」的適用。
雖然這是筆者的個人看法,但這種看法並非無的放矢。尤其是在筆者翻譯完整部的「法國司法官身分組織法」條文後,往上溯源到法國的憲法條文規定。更確信,「審判」一詞並非如吾等所想像般狹 ,此由審判中缺少了檢察官的出席,任何審判均係違法,而其判決也當然違法可見一般。
因此,我國憲法所謂「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某種解釋上,是可以包括檢察官在法庭上之活動。而且檢察官的論述確係構成審判的一部分,甚至是我國判決書的必要成份(雖然法國的刑事訴訟判決書並非必要)。也因此,對於「法官或是司法官」一詞,在法國有著寬廣的解讀空間,截然不同於我們的看法。
其次,法國憲法第64條係規定於法國憲法第八章「司法權」中,其條文如下:
Art. 64. - Le President de la Republique est garant de l'independa
nce de l'autorite judiciaire.
法國總統保證司法權的獨立。
Il est assiste par le Conseil Supe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總統由最高司法委員會所協助。
Une loi organique porte statut des magistrats.
關於司法官的身分由一組織法定之。
Les magistrats du siege sont inamovibles.
坐著的司法官不能免職。
按,在法國的憲法條文64條及其以下條文中,出現著二種型態的「司法官--Magistrat」。即Magistrats du parquet(站著的司法官)及Magistrats du siege(坐著的司法官)二種。這二種型態的司法官,構成了法國的司法權運作,也因此,法國憲法第64條才會規定「司法權」的獨立,而不僅是「審判獨立」。其真意乃在於「站著的司法官」(檢察官)所行使的權力,是屬法國憲法所明定「司法權」(l'autorite judiciaire)的一部分,而非「行政權」的一部分,這是最重要的一點。
也因此,法國的「司法官身分組織法」的整部條文中,司法主體(司法人員)才會囊括了「站著的司法官-檢察官」與「坐著的司法官-法官」二者。甚至包括了法國司法官學校中正在接受訓練的司法官學員(Auditeur)而不獨厚狹義的「法官」一詞。這也是在翻譯本部司法官身分組織法條文中的一點點收獲。
而有識者或許會問,於法國憲法64條之中,既然規定Les magistrats du siegesont inamovibles.(坐著的司法官不能免職。----即身分保障與獨立之意),那不意謂者「站著的司法官----即檢察官」即可隨意去職,而無狹義法官般的保障 嗎?關於此一問題,筆者的看法亦有不同。
筆者認為,不論有無受到「身分」保障的法國檢察官,「站著的司法官----Magistrats du Parquet 」其屬性仍是司法官之一,其所行使的仍是司法權的一部, 將檢察官排除於「司法官法」或是「法官法」之外,某種意義上,乃徹底毀滅了檢察官所行使的權力。即係司法權屬性,某種程度上違反了憲法權力分立之立論,而有放任行政權介入司法權運作之虞。觀照我國憲法,既未否定檢察官行使的權力係屬司法權的一部分(此對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號及第392號等解釋本文即明,另依現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明文規定:『本條例稱司法人員,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據此推論結果,理應不能如此武斷的拒絕在「司法官法」或是「法官法」立法過程中,排除檢察官的存在。
關於此點,因對於法國法制的陌生,及對於檢察官及法官的截然二分法既成印象。至今仍有許多人(甚至知名的刑事訴訟法學者)均不願承認法國的刑事訴訟偵查程序,直至起訴階段,迄今(2009年)為止,仍是由法國的「偵查法官」(Juge d'instruction)所主導,而非法國的檢察官。
換言之,截至目前為止,法國的偵查法官即等同於我國檢察官在進行追訴工作。而其不同之處,僅在於法國的偵查法官是有穿著法官外袍(當然其身分及保障也等同法官),如同我國檢察官工作內容的法官(但此一法國偵查法官制度,亦因諸多司法醜聞而有重大論戰,導致2010年的大修法,此見Perben II法案)。也因此在法國,不論是站著的司法官,或是坐著的司法官。也不論是偵查程序或是審判程序,這些都是司法權的主體或是司法權的客體。因此,對法國的司法官來說,坐著的司法官「偵查法官」(Juge d'instruction)可以擔任如我國站著的法官----檢察官般的追訴工作,甚至是撰寫起訴書,那站著的法官----檢察官又何嘗不是審判程序的構成部分呢?
故法國憲法上的司法官一詞的真意即在於此,二者共同構成了司法權的運作。少了站著的法官,實在很難相信任何判決程序(或是判決書)得稱完整及合法。
本部法國法案法國司法官身分組織法的內容上,有幾點內容確是值得我國「法官法」立法的參考。之前提到的關於檢察官是不是法官的爭論,雖已如上述。但在本部法國司法官身分組織法的內容之中,早已明確說明,法國的司法官有二種,一種是站著的司法官,一種是坐著的司法官。這一點不知我司法院能接受?
其次,關於現階段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的「司法官學員」,其身分保障是否要藉此一機會在「法官法」的立法過程之中,讓其有更多的身分保障及身分定位,也應該是可列入考慮的。
附帶一提,立法諸公及司法院諸公們,是否可以考慮對於剛自司法官訓練所畢業的「司法官學員」限制其初任法官的可能性?換言之,所有甫自司法官訓練所結業的司法官學員,均分發擔任檢察官,在經過一定年資及符合相關條件之後,再許其轉任同為司法官的狹義法官,這或可減少外界對於法官「少不更事」之譏。
最後,本部法典之譯成,形式上雖然完整的呈現。但我知道實質上必然有許多的疏失,尚待有識者不吝指正。歸究原因,係由於自己的能力不足及文筆拙劣,而一切的誤謬均由個人自行承擔。但無論如何,總是對自己研究生涯作出一點點努力。我永遠不會忘記好友(也是師大附中501班同窗)三文印書館王旭文先生的一番勉勵(或警惕)話,他說「一位研究者不寫作、不出書,就不算是學者,就好像農夫不耕作、不種田,不算農夫一樣」。我一直記得旭文的這番鼓勵(或刺激)。當然也要感謝他給我這個出版機會來面對浩瀚學海的檢驗。
我也要誠摯感謝現任法務部黃次長世銘先生,支持我翻譯這部法典。若非黃次長在部長面前極力推薦由我翻譯,則恐怕現在這部法典,仍躺在一般翻譯社的桌上(而翻譯出來的結果,極可能是另一番風貌)。最後,我當然要感謝筆者最敬愛的王部長清峰,感謝她委以如此重責大任,讓我藉著翻譯此部法典的機會一併在知識上成長,當然也感謝她最後拍板定案,讓筆者得以飄洋過海,遠渡重洋來到南法求學。謹以此部法典的譯成,獻給他們。是為序。
李山明 2009年9月9日
于法國, 艾克斯普羅旺斯( AIX-EN-PROV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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